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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陵园:关于公墓的小知识
来源: | 作者:pmof7987e | 发布时间: 2017-09-22 | 4074 次浏览 | 分享到:
  今天郑州陵园给大家说一下关于公墓的小知识:

郑州陵园:关于公墓的小知识
  
  1、公墓的性质
  
  公墓是适应殡葬改革,实行骨灰处理多样化的一种形式,是社会公共设施的一部分。
  
  2、公墓的分类
  
  骨灰公墓分为公益性骨灰公墓和经营性骨灰公墓两类。
  
  (1)公益性骨灰公墓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村基层公共服务设施,为当地群众埋葬骨灰服务。公益性骨灰公墓不得对外经营,不得收取任何费用。
  
  (2)经营性骨灰公墓是殡葬有偿服务的一项设施,由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单位举办和经营,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建立此类公墓或经营与此有关的业务。
  
  3、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和管理费收取
  
  《公墓管理办法》第十五条规定:单穴占地应在1平方米以下,双穴占地不得超过1.2平方米。《办法》第十九条规定:经营性公墓的举办单位,每年可向墓主收取一定的护墓费。墓主三年无故不交护墓费的,可按无主墓穴处理。
  
  4、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的区别
  
  (1)建立公益性骨灰公墓,由乡(镇)人民政府报县(市)人民政府批准,按《办法》第四条规定申请建墓用地。公墓管理业务受民政部门指导。公益性骨灰公墓应以乡(镇)为单位或在乡(镇)范围内分片举办。
  
  (2)经营性骨灰公墓须由县(区)民政部门报市民政部门审核,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后,按《办法》第四条规定申请建墓用地,并按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。经营性骨灰公墓主要为举办地区的群众埋葬骨灰服务。对邻省(市)开放经营的,须经省民政部门批准。
  
  5、在经营性公墓购买墓位(格位)时需要把握的事项
  
  (1)要有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文件;
  
  (2)要有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《收费许可证》;
  
  (3)要有民政部门监制的墓穴(格位)购销、服务合同;
  
  (4)要有财政部门监制的《盐城市殡葬事业单位专用发票》;
  
  (5)要有民政厅监制、殡葬协会印制的《公墓安葬证》或《骨灰安放证》。
  
  6、公墓未来发展趋势
  
  大力建设生态化、园林化、小型化、艺术化公墓。提倡壁葬、树葬、草坪葬、花坛葬、水葬等绿色环保节地葬式,实现墓地安葬自我循环。
  
  以上就是郑州陵园的介绍,希望对大家有帮助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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